
關於藏毒
關於藏毒
關於藏毒
Published 超過 1 年前
上次的Board Game聚會中遇到一位社工朋友,他的服務對象為染上毒癮或藏毒的年輕人。這令我不期然想起我還是見習律師時的某位委託人A君,他在車上被捕後於助手位被搜出毒品。A君向我們解釋當天是在朋友介紹下接了一份開車接送的工作,坐上朋友指定的車的駕駛座後沒多久就有警察衝過來,打開助手位的車門並拉開助手位的儲物格,一下子就搜出毒品。而對於該車的來歷和毒品的存在,A君均表示不知情。
這個解釋你們相信嗎?老實說我們也無從得知。他有可能是慣犯,但被「公司」推出來,所以警察才會這麼清楚毒品藏匿的位置;他亦可能是無辜的,只是被損友利用成為運毒的棋子,失敗後便被棄之不顧;更可能他是知道這輛車有些問題,但他不肯定有什麼問題,直至人贓並獲的那刻。無論A君背後的真相是哪個,上述情況都是可能實際發生的,今次就跟大家談一談藏毒的話題。
首先是一個常見的誤解,藏毒販毒犯法而吸食毒品不犯法。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 《危險藥物條例》第8條,任何人管有、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即屬犯罪,而且都會留有案底,只是要證明一個人曾經「服用」比較困難。因為根據同一條例第54AA條,警務人員必須得到當事人書面同意才能收取尿液樣本,而「非體內樣本」如頭髮、指甲等作為證明曾吸毒的證據價值相對較低,即使能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59C條強制收集也未必足以提告。因此警務人員多以管有危險藥物為由提告,而判刑的嚴重性則以管有的量來釐定。
如果量少的話律政司會傾向以藏毒罪名提告。之前一些藏有大麻自用的判刑可能是罰款或守行為,如果是成癮性較重的毒品或被告是慣犯即較有機會被判入戒毒所好幾個月。份量較多或同時管有多種危險藥物的話則可能會被告販毒,而販毒基本上都會判監,刑期則參考高等法院發出的量刑指引。港大法律及科研中心就相關指引結合各種求情原因,開發了販毒量刑計算程式,就我看來尚有若干缺陷但亦可作參考:http://wwwnew2.hklii.hk/predictor。
而即使你身上藏有的毒品量很少,一但被搜出來警方就可能申請搜查令到你的住所或管理的地方搜查,屆時如被搜出更多毒品那被控販毒的機會就更高了。現在不少西方國家都將部分常見毒品合法化,以致愈來愈多年輕人都認為吸個草之類的沒什麼大不了;對身體的影響不是我的專項所以不能評論,但由法律角度看風險真的很高,大家還是迴避這些東西吧。找樂子還是有很多方法的,例如follow My Lawyer的專頁就很不錯,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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