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藏毒
关于藏毒
关于藏毒
Published over 1 year ago
上次的Board Game聚会中遇到一位社工朋友,他的服务对象为染上毒瘾或藏毒的年轻人。这令我不期然想起我还是见习律师时的某位委托人A君,他在车上被捕后于助手位被搜出毒品。 A君向我们解释当天是在朋友介绍下接了一份开车接送的工作,坐上朋友指定的车的驾驶座后没多久就有警察冲过来,打开助手位的车门并拉开助手位的储物格,一下子就搜出毒品。而对于该车的来历和毒品的存在,A君均表示不知情。
这个解释你们相信吗?老实说我们也无从得知。他有可能是惯犯,但被「公司」推出来,所以警察才会这么清楚毒品藏匿的位置;他亦可能是无辜的,只是被损友利用成为运毒的棋子,失败后便被弃之不顾;更可能他是知道这辆车有些问题,但他不肯定有什么问题,直至人赃并获的那刻。无论A君背后的真相是哪个,上述情况都是可能实际发生的,今次就跟大家谈一谈藏毒的话题。
首先是一个常见的误解,藏毒贩毒犯法而吸食毒品不犯法。根据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第8条,任何人管有、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险药物即属犯罪,而且都会留有案底,只是要证明一个人曾经「服用」比较困难。因为根据同一条例第54AA条,警务人员必须得到当事人书面同意才能收取尿液样本,而「非体内样本」如头发、指甲等作为证明曾吸毒的证据价值相对较低,即使能根据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队条例》第59C条强制收集也未必足以提告。因此警务人员多以管有危险药物为由提告,而判刑的严重性则以管有的量来厘定。
如果量少的话律政司会倾向以藏毒罪名提告。之前一些藏有大麻自用的判刑可能是罚款或守行为,如果是成瘾性较重的毒品或被告是惯犯即较有机会被判入戒毒所好几个月。份量较多或同时管有多种危险药物的话则可能会被告贩毒,而贩毒基本上都会判监,刑期则参考高等法院发出的量刑指引。港大法律及科研中心就相关指引结合各种求情原因,开发了贩毒量刑计算程式,就我看来尚有若干缺陷但亦可作参考:http://wwwnew2.hklii.hk/predictor。
而即使你身上藏有的毒品量很少,一但被搜出来警方就可能申请搜查令到你的住所或管理的地方搜查,届时如被搜出更多毒品那被控贩毒的机会就更高了。现在不少西方国家都将部分常见毒品合法化,以致愈来愈多年轻人都认为吸个草之类的没什么大不了;对身体的影响不是我的专项所以不能评论,但由法律角度看风险真的很高,大家还是回避这些东西吧。找乐子还是有很多方法的,例如follow My Lawyer的专页就很不错,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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