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起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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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起底罪

關於起底罪

Published 將近 2 年前

早前沙田裁判法院作出了首宗自起底刑事化後的判決,被告何牧華在不同社交平台(主要是Telegram)公開其「前女友」資料,包括其姓名?、聯絡電話、住址等,甚至公開其丈夫 - 對,他是有丈夫的,所以被告在假IG中寫到受害人是「一位經常到別人家中過夜的不忠妻子」- 及家人的資料,令事主和身邊的人受到滋擾。被告最終被判囚八個月,而在留有相關案底的前提下被告未來要找使用電腦的文職工作相信會有一定困難了。

首先解釋一下何謂起底,在2021年10月的私隱條例修改前普遍理解是只有披露「未經資料提供者同意而披露的資料」才是刑事罪行,例如醫院護士披露病人資料 (相關案例於2021年2月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為病人自願提供資料本意是給醫生診斷之用,惡意披露並非提供資料者的原意,因此披露者違法。而現在修改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64條後涵蓋面闊了很多, 只要披露資料的人的意圖是令對象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便已違法。而且對比當年240小時社會服務令的刑罰,現在「起底」罪判監八個月的刑罰顯得相當重。

至於這種修改是好是壞就真的見仁見智了,可能有人會認為這是因為反修例運動而出現的收窄言論自由的表現,但由上述案例可見,「起底罪」的延伸亦的確打擊了一些性質惡劣的行為。 我們偶然就會收到面對這種情況的求助查詢,我研發的交友平台的亦不時會出現這類惡意披露個人資料的行為,以往是真的難有合理的處理方向,現在就可以提醒受害者考慮報警處理了,相關案例亦能起阻嚇作用。

但這條條例的可延展性可以很廣,實質操作如何還是有待觀察的。例如現在有些商店會將閉路電視拍到,高買的犯人的截圖張貼出來以儆效尤。這會否也觸犯了起底罪?還是說我只要說是為了防止罪案再次發生而將截圖貼出來,並非意圖造成指明傷害,就是一個合理理由?又或是某大台現在力推的節目「東x西x」又會否干犯起底罪呢?諸如此類的情況和反駁理由可能還有很多,無論如何現代人對個人私隱的確沒有以往那麼重視,在享受言論自由的同時大家也要留意不要侵犯他人私隱,避免因而誤墮法網。

如有法律問題可私訊我們!我們會盡力給你一個方向,希望可以幫你踏出解決問題的第一步。